(2006)咸秦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张某、张某诉咸阳市秦都区孔家寨村一组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咸秦执字第196-1号 张某、张某诉咸阳市秦都区孔家寨村一组侵权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判决内容:咸阳市秦都区孔家寨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应给付张彦峰、张娣征地补偿款2613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以及本次执行费88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帐户上无存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6)咸秦民执字第19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281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辉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罗 琳 二OO九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