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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咸秦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张某、张某诉咸阳市秦都区孔家寨村一组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咸秦执字第196-1号 张某、张某诉咸阳市秦都区孔家寨村一组侵权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判决内容:咸阳市秦都区孔家寨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应给付张彦峰、张娣征地补偿款2613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以及本次执行费88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帐户上无存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6)咸秦民执字第19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281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辉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罗 琳 二OO九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