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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宋××与建德市××电脑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德市××电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18-1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祝××。被告建德市××电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环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建德市××电脑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建德市××电脑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10月27日经杭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德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建德市新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告建德市××电脑服务有限公司因企业名称变更已不复存在,故该企业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的起诉。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270元,由原告宋××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雁婷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爱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