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宋××与建德市××电脑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德市××电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18-1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祝××。被告建德市××电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环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建德市××电脑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建德市××电脑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10月27日经杭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德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建德市新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告建德市××电脑服务有限公司因企业名称变更已不复存在,故该企业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的起诉。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270元,由原告宋××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雁婷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爱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