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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咸秦民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豆某;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赵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咸秦民执字第00575号申请人豆某。被申请人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赵家村村民委员会。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127818.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856元,执行费1817元,在执行中已扣划完毕,并已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