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咸秦民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豆某;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赵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咸秦民执字第00575号申请人豆某。被申请人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赵家村村民委员会。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127818.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856元,执行费1817元,在执行中已扣划完毕,并已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