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越民一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建标与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华特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标,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华特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兴华,傅永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1021号原告黄建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詹志成。被告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朝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友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新法。被告慈溪市华特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央君。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施卓锋。被告陈兴华。被告傅永明。本院在审理诉原告黄建标与被告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华特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兴华、傅永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标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华特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标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华特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盛 跃审判员 丁灿林审判员 陈新辉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