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顾伯君、金国利与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伯君,金国利,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浙绍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伯君。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国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俞淑珍。委托代理人杨越忠。委托代理人王晖。顾伯君、金国利因诉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诸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顾伯君、金国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5日、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顾伯君、金国利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顾伯君、金国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长龙审 判 员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刘红波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余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