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90号原告:林××。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为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0日以原、被告已自愿达成付款协议且被告已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付款协议,且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元,减半收取578.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