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商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朱××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与绍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朱××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绍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上诉人朱××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06元减半收取3403元,由上诉人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审 判 员  黄信康代理审判员  陈 键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铃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