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咸秦执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史某诉咸阳市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伍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史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咸秦执字第411-1号 史某诉咸阳市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伍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侵权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判决内容:咸阳市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伍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史阿娟征地补偿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以及本次执行费390元,现已从被执行人帐户上扣划3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史阿娟,下欠689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帐户上无存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5)咸秦民执字第41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689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辉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罗 琳 二OO九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