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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济铁中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广英与郑猛、郑涛、李英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英,郑猛、郑涛、李英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济铁中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王广英。被执行人:郑猛、郑涛、李英姿。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第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批复》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公证处(2008)邹城证经字第45号公证书、邹城市公证处(2009)邹城证经字第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郑猛、郑涛、李英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猛或郑涛或李英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