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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锡武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锡武,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59号原告周锡武,镇李孟宅村塘江酬。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应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锡武诉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锡武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锡武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义乌市港城分理处530万元的银行存款。二、冻结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在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港城分理处530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祖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