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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14号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州区高桥镇。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聂××。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大道木材交易市场××号。法定代表人: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朱洪潮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丽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