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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时装有限公司与桐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时装有限公司,桐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30号原告:桐乡××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东新区××号。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庄××。被告:桐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石门镇××社区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