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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明中与刘海、刘西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中,刘海,刘西涛,刘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293号原告刘明中,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刘海,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西涛,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兵,男,成年,住临沂市。原告刘明中与被告刘海、刘西涛、刘兵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29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需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