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明中与刘海、刘西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中,刘海,刘西涛,刘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293号原告刘明中,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刘海,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西涛,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兵,男,成年,住临沂市。原告刘明中与被告刘海、刘西涛、刘兵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29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需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