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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先××液压有限公司与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先××液压有限公司,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0号原告:浙江××先××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号。法定代表人:胡×。被告:彭××。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先××液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先××液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浙江××先××液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鸿星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