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先××液压有限公司与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先××液压有限公司,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0号原告:浙江××先××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号。法定代表人:胡×。被告:彭××。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先××液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先××液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浙江××先××液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鸿星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