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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键财机械与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键财机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26号原告:键财机械(××司,×号。诉讼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周××。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键财机械(××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键财机械(××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键财机械(××司负担。审判员  徐洁人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