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晓华与陕西皇家城乡开发建设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华,陕西皇家城乡开发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杨晓华(曾用名杨晓花)。被申请人陕西皇家城乡开发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澡塘巷*号。法定代表人成民安,总经理。因申请人杨晓华与被申请人陕西皇家城乡开发建设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皇家城乡开发建设公司所有的价值450万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皇家城乡开发建设公司所有的价值450万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贾曼莉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