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橡胶有限公司与安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橡胶有限公司,安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38-1号原告:浙江××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被告:安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白马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80元,减半收取59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570元,出车费1600元,合计人民币12110元,由原告浙江××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齐慧霞审 判 员 娄银强人民陪审员 王继福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光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