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3号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大维。委托代理人:卜剑刚。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龙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87元,减半收取3094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合计诉讼费546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