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妙粉与黄昌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妙粉,黄昌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0号原告卢妙粉,经商,太平街道万昌中路242号。委托代理人骆小宝。被告黄昌德,街道下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妙粉诉被告黄昌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妙粉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妙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