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东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焦东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543号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翁锡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秀峰。被告焦东红。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东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