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江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江南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691号原告(反诉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28669-X)。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南麻镇桥北村。法定代表人:钮伟根,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钮海金,男。被告(反诉原告):绍兴江南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51254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市村。法定代表人:孙水清,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德祥,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江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鉴定,而鉴定结论尚未得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