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孟××、俞××与王×、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俞××,王×,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80号原告:孟××。原告:俞××。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被告:王×。被告:褚××。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本院受理原告孟××、俞××与被告王×、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履行地在嘉善县,且被告王×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在嘉善县,因此本案应移送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孟××与被告王×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该协议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不依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由于该《车辆转让协议》是由原告孟××与被告王×签订的,因此,本案应由被告王×住所地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行嘉兴中山支行中西分理处,帐号38×××37,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清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