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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朝祥寻衅滋事罪,杨朝祥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朝祥,农民。2006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1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朝祥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铮、被告人杨朝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初,被告人杨朝祥伙同孙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为实施诈骗,共同出资购买一辆解放牌货车,并由被告人杨朝祥负责联系制作假证人员,给解放牌货车制作了车牌号为浙G×××××的假车牌及配套的假行驶证。同年6月底,孙某因有事回河南老家,被告人杨朝祥便叫来“科技”(另案处理)帮忙寻找货源并开车。同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杨朝祥伙同“科技”以虚构的金华永康一家货运公司的名义,并用事先准备的姓名为“刘伟”的假身份证、假驾驶证与杭州石大路货运市场信息服务部签订服务协议,承接由金华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委托杭州石大路货运市场信息服务部运输聚丙烯20吨的业务,运输起始地点从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马山镇三圆石化有限公司至金华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后被告人杨朝祥伙同“科技”在三圆石化有限公司凭借中间商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提单,将合计价值人民币312000元的聚丙烯20吨提出并运离绍兴。当货车行至杭州时,被告人杨朝祥打发“科技”下车,并自行驾车前往江苏。当晚10时许,被告人杨朝祥在昆山至江阴的路上,将上述20吨聚丙烯以每吨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边摊贩,得款人民币80000元。后被告人杨朝祥四处逃匿,并将所得赃款用于还债及日常消费等。2008年8月31日,被告人杨朝祥在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被贵州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物未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朝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张某、谢某、孙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三圆石化有限公司出库单,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提单,杭州石大路货运市场信息服务协议,伪造的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朝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赃物未被追回,可对被告人杨朝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朝祥能自愿认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朝祥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仕勇审 判 员  傅莹莹人民陪审员  史生发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