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甲与许××、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甲,许××,朱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00号原告:朱甲。委托代理人:程××。委托代理人:盛××。被告:许××。被告: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甲诉被告许××、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甲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朱乙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朱乙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