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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建一与应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一,应岩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406号原告:徐建一,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南苑东路21号3单元202室。被告:应岩虎,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办事处沙端村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一与被告应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徐建一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