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倪××与浙江××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浙江××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倪××。委托代理人:林××、饶××。被告:浙江××纸××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村。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浙江××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0元,保全费1900元,均由原告倪××负担。��判员廖志灿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杜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