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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沈云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云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云忠。2008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云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云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云忠伙同范某(已判决),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春路1幢的小仓库内,采用打墙洞进入的方法,窃得被害人王某的人民币120元、价值人民币716元的中华、利某、红某、雄某、玉溪、南京等牌香烟共49包,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36元。2、2006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云忠伙同范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春路上,采用撬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顾某停放的华兴电瓶三轮车上型号为12V/110A的电瓶2只,价值人民币842元。3、2007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沈云忠伙同范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众盛纺织有限公司二楼财务办公室,采用溜门入室的方法,窃得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惠普电脑主机1台。综上,被告人沈云忠共盗窃作案3次,合计价值人民币3478元。2008年11月15日,被告人沈云忠在绍兴市区稽山公寓被公安人员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沈云忠退赔赃款人民币34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云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顾某、沈某陈述,证人范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云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沈云忠能自愿认罪,又积极主动退赔了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云忠犯盗窃罪,判处拘投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九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扣押的被告人沈云忠的人民币3478元退赔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岚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