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395号原告宁波××贸易有限公司7-9),住所地宁波市××福明明××工××号。法定代表人毛×。被告宁波市鄞州××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大道××号。诉讼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明确向本院表明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善 钧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传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