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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宁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宁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72号原告:胡××。被告:宁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时代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董××。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宁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红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