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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马某,无业。被告李某,电子集团公司二十研究所工人。本院在受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