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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文正与徐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正,徐翰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15号原告陈文正,经商,市北苑街道畈东村9组。委托代理人骆兴洪,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翰义,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能达利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正诉被告徐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正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徐翰义所有的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1-11922号摊位。二、查封被告徐翰义所有的浙g×××××的凯宴轿车一辆。三、查封被告徐翰义与其妻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州北路999号279室房产(共有权证:a00155225)。四、查封被告徐翰义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大陈镇能达利路2号的房产。(权证号码:a00136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祖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