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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新文化用品批发部、绍兴市××新文化用品批发部为与被告绍兴××和与绍兴××和唯××信××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新文化用品批发部,绍兴市××新文化用品批发部为与被告绍兴××和,绍兴××和唯××信××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5号原告:绍兴市××新文化用品批发部。住所地:绍兴市××城区东街××号。负责人:吴××。被告:绍兴××和唯××信××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工业区××路。法定代表人:骆××。原告绍兴市××新文化用品批发部为与被告绍兴××和唯××信××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市××新文化用品批发部诉称,被告绍兴××和唯××信××司尚欠原告货款1252.50元,请求归还欠款1252.5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载明的名称与其所诉被告的名称不一致,其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市××新文化用品批发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