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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外环××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陈甲。被告:无锡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方不锈钢市场××号。法定代表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以原、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55元,减半收取19227.50元,由原告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 平审判员 桂振中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茆仲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