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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80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王  正  治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许珊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