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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广州亿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亿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小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志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亿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红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志。上诉人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09年1月20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原审判决不再执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62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亿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根才审 判 员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