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与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16号原告陈×。被告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4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月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