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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关兴与骆加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关兴,骆加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78号原告骆关兴,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大陈镇朝塘村里朝塘。被告骆加潮,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楼家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关兴诉被告骆加潮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关兴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关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骆关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