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关兴与骆加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关兴,骆加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78号原告骆关兴,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大陈镇朝塘村里朝塘。被告骆加潮,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楼家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关兴诉被告骆加潮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关兴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关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骆关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