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电子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舜××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电子有限公司,余姚市舜××子××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89号原告:温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周××。被告:余姚市舜××子××司,技工业园区舜××路。法定代表人:龚×。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舜××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财产保全费521元,合计1047元,由原告温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