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海县××××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海县××文具有限公司、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宁海县××文具有限公司,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50号原告:宁海县××××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中××号。法定代表人:严××。被告:宁海县××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号。法定代表人:戴××。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文具有限公司、戴××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6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方 园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薪钫(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