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朱良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良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良国。因本案于2008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良国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裘少波、许航,被告人朱良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朱良国伙同杨圣志、宋先众(另处)等人乘坐由向凌云(另处)驾驶的面包车到本市西湖区转塘镇里街44号季某经营的杭州夏磊食品店,采用撬铁栅后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季某店内的人民币1100元和各类香烟219条:硬壳中华20条(估价人民币8000元)、软壳中华10条(估价人民币5500元)、软壳牡丹15条(估价人民币465元)、软壳蓝利群5条(估价人民币775元)、木耳香烟3条(估价人民币275元)、银大红鹰10条(估价人民币1550元)、硬壳牡丹25条(估价人民币875元)、普通利群20条(估价人民币2500元)、软壳长嘴利群25条(估价人民币7500元)、硬壳长嘴利群15条(估价人民币2775元)、软壳新安江10条(估价人民币930元)、精品大红鹰10条(估价人民币1850元)、武汉双喜20条(估价人民币450元)、杭州香烟10条(估价人民币220元)、新精品大红鹰3条(估价人民币555元)、将军3条(估价人民币135元)、普通大红鹰15条(估价人民币2025元)。上述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63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良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季某的陈述,证人邬某的证言,同案犯杨圣志、宋先众、向凌云的供述,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估价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良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良国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良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3月11日止。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良国退赔未追回的赃款、赃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管 波人民陪审员 冯坚坚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