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梦××有限公司与杭州××丝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梦××有限公司,杭州××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421号原告:桐乡市梦××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镇××号。法定代表人:戴××。被告:杭州××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和村。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梦××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丝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杭州××丝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丝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叶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磊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