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里羽绒厂与浙江××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山建材集团××水泥××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里羽绒厂,浙江××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山建材集团××水泥××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75号原告:绍兴××里羽绒厂,绍兴市××城区××镇南山村。负责人:王××。委托代理人:倪××。被告:浙江××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东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黄××。被告:浙江××山建材集团××水泥××司,诸暨市××东街道××村。法定代表人: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里羽绒厂与被告浙江××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山建材集团××水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里羽绒厂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讼争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里羽绒厂撤回对被告浙江××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山建材集团××水泥××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依法减半收取169.50元,由原告绍兴××里羽绒厂负担。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