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53号原告:章××。被告:俞××。委托代理人:程××。原告章××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案民事诉状所载明的内容并非原告章××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他人代为诉讼。本院认为,该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