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仙行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拥军、张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拥军,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仙行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住所地仙居县。法定代表人李素萍,局长。被执行人朱拥军,农民。被执行人张美,农民。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朱拥军、张美女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08年7月4日作出计生征字(2008)第3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仙行执字第1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坦友审判员 王相炎审判员 顾鹏飞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仙行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住所地仙居县镇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素萍,局长。被执行人朱拥军,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横溪镇大林村花园北路59号。被执行人张美女,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朱拥军、张美女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08年7月4日作出计生征字(2008)第3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仙行执字第1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林坦友审判员王相炎审判员顾鹏飞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