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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甲与俞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甲,俞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52号原告:俞甲。被告:俞乙。委托代理人:程××。原告俞甲与被告俞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案民事诉状所载明的内容并非原告俞甲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他人代为诉讼。本院认为,该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