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与沈××、平湖市××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沈××,平湖市××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60-1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号。代表人:戈××。被告:沈××。被告:平湖市××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与被告沈××、平湖市××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平湖市××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平湖市××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撤回对被告沈××、平湖市××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诉讼费1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晓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