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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连翔五金××司与海宁市××线缆××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连翔五金××司,海宁市××线缆××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88号原告:海盐连翔五金××司。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朱××、封××。被告:海宁市××线缆××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桥集镇东侧。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连翔五金××司与被告海宁市××线缆××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以双方经协商后就处理结果已达成共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宁市××线缆××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连翔五金××司撤回对被告海宁市××线缆××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83元、财产保全费1695元,合计4078元,由原告海盐连翔五金××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