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麟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户县自强化工厂与宝鸡市星星协力生物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户县自强化工厂,宝鸡市星星协力生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57-1号申请人西安市户县自强化工厂。代表人李某某,厂长。被执行人宝鸡市星星协力生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西安市户县自强化工厂与宝鸡市星星协力生物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履行了30000元义务后无履行能力,于2005年12月10日中止执行。2008年10月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剩余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