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炉头××根铸件厂与浙江××煤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炉头××根铸件厂,浙江××煤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95号原告:桐乡市炉头××根铸件厂,住所地:桐乡市××街道××牛村。代表人:陈××。被告:浙江××煤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炉头××根铸件厂诉被告浙江××煤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炉头××根铸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磊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