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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炉头××根铸件厂与浙江××煤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炉头××根铸件厂,浙江××煤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95号原告:桐乡市炉头××根铸件厂,住所地:桐乡市××街道××牛村。代表人:陈××。被告:浙江××煤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炉头××根铸件厂诉被告浙江××煤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炉头××根铸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磊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