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姚××纺织有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纺织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9号原告:余姚××纺织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前王村。法定代表人: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计538.5元,由原告余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建 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戎绒(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