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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姚××纺织有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纺织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9号原告:余姚××纺织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前王村。法定代表人: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计538.5元,由原告余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建 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戎绒(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